女子人行道边打 *** 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身后的男子相撞摔倒骨折。最终经法院调解,男子赔偿女子 7 万元。日前,青岛这样一起判例引发网友关注:行人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 *** ,其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88000 多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应当赔偿。王某则认为,如果不是刘某突然掉头,两人不会撞上。
法官调取了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 *** 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 7 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交通法规里好像没有人要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原来,走路也要保持安全距离。”“这谁能料到?这个男子算是倒霉。”对此,许多网友评论道。
5 月 8 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网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的疑问进一步普法。不过工作人员表示,她没有韩庭长的 *** 。李沧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方便提供李庭长的 *** ,如果有舆情,他们会处置。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女子在无突 *** 况时突然转身,导致后方男子躲避不及,该行为存在过错,最终造成损害后果,女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男子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当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但男子无法预见女子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残的后果,其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可能比例偏重。可能还会有律师认为,男子不应当承担责任。
付建认为,此案是以调解结案,调解遵循的是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化解矛盾。在本案中,两人对赔偿金额可能已经协商一致,该男子也认可了该赔偿结果。至于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是参照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保持安全距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对此,上述法官也提醒大家,步行时注意力要集中,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周围环境,守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评论:男子被判赔 7 万元是不是无妄之灾?
如果只是简单地认为,该男子遭遇了“无妄之灾”,实则是忽略了现代社会的风险共担原则。在这起巧合酿成的纠纷案件中,女子沉迷于打 *** ,未能尽到对周围环境的观察义务,男子在公共道路的密集人流中,未预留适当的缓冲距离,双方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发生。这也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集中注意力,将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应对突发状况,既是自我保护,也是对他人负责。从这一意义上看,此类裁判对于规范公共空间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导向意义。
随着手机普及,“行走低头族”已成新型公共安全隐患,这种比较罕有、富有争议的案例,也是法律完善的契机,未来或可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判例,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行人安全反应距离”等具体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更清晰的裁判指引。
案件引发争议,往往是因为与人们的朴素认知不相符。“各负其责”的调解结果,不应简单被视为“算谁倒霉”,而是法治文明对公共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在人口密度大、生活节奏快的现代城市里,每个人都是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要一环。对早已习惯一心多用、边走边看手机的人们而言,不妨将此视为一个警示:好好走路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责任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