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据新华社2025年5月12日消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全文正式公布。
2019年6月,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其中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我国从2015年底开始试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到2018年完成之一轮督察,并对20个省(区)开展“回头看”;从2019年启动第二轮督察,到2022年上半年,分六批完成了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部门和6家中央企业的督察。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于2023年11月启动,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三批进驻督察。
此前在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构建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做好“十五五”规划编制研究工作。
2025年3月31日, *** 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条例》。4月28日, *** 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条例》。
《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四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 *** ;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一届任期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 *** 实现例行督察全覆盖,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
在追责方面,《条例》提出,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和案卷,移交被督察对象,同时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追责问责工作,对重点责任追究问题进行督办,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对于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条例》明确,被督察对象有八种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对该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八种情形是: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绝或者故意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组织领导督察整改不力,落实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对、虚假整改;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平时不作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其他干扰督察工作的情形。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